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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投法再修正 到底改什麼?】
 
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最新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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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投法再修正 到底改什麼?】
 
今天行政院院會通過了最新的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,這次的修正主要是因為2018年底選舉,因為公投案繁多複雜而產生的各種程序缺失,希望能夠針對這次衍生的爭議「亡羊補牢」。我肯定公投法需要再次修正,但也要提出一些實質建議。
 
根據今天公布的政院版草案內容,有幾項重要的修正,除了許多新聞已有報導的「人權不能公投」之外,還包括對公投主文內容要簡單明瞭的規定,也將公投成案到舉行的準備期程拉長,也把公投與大選「必須」合辦改為彈性的「可以」合併辦理。我認為更重要的是,草案也將連署提出後的查對程序明確化,希望能夠有效避免這次許多「死人連署」、造假的事件發生。另外,草案也針對投票當日不能再進行宣傳、不得攜入行動電話等可能影響公投公正性直接明文訂定罰則。
 
不過,針對「人權不能公投」這部分的修正,事實上修正草案是以「不得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及相關施行法」的文字規範,我認為更重要的其實是在於公投案提出後,究竟是由哪個機關單位有權作出是否「違反基本人權」的決定?在2018年公投經驗過後,我主張中選會必須能將公投案作為釋憲標的,交由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最後判斷,才能夠在程序上真正能實現保障基本人權的最後防線。這也是合乎權力分立的最佳解法。
 
我一直認為立法委員的基本職責就是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,也必須在權力分立的基礎下,對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給予建議、改善,這也是作好一個立委的基本功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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